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52号 罪犯陈加真,男,1970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0)新刑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加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刑期自二OO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止。该犯于2010年01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加真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秋以来,被告人陈加真在其家中堂屋西间其女儿的床上,多次与其女儿陈某某(1995年出生)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 罪犯陈加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加真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加真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