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78号 罪犯魏铁连,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2)汝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铁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八月五日起至二O一四年十一月四日止。该犯于2012年4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魏铁连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2月21日,被告人魏铁连、李飞等人同对方王志利、付威等人发生殴斗。经鉴定,付威构成轻伤,李飞、魏铁连构成轻微伤。2006年,被告人魏铁连先后三次敲诈他人现金4700元。在聚众斗殴犯罪中,魏铁连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魏铁连积极赔偿付威的损失,得到谅解。 罪犯魏铁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该犯HIV呈阳性,经鉴定为患病罪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铁连为病犯,可视为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铁连减去刑期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五月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