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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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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春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88号 罪犯黄春风,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150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88号

罪犯黄春风,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1)商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春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黄春风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周刑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春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二○一一年八月六日至二○一四年八月五日止。黄春风于2012年5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春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被告人朱全德、黄春风、朱国强等人垫资19万元修建了豆庄村小学教学楼,豆庄村于2000年至2002年先后给付朱全德等人建楼款共计139728.54元,下欠50271.46元。2008年“普九”债务清偿时,被告人朱全德利用担任村主任的便利条件,伙同黄春风、朱国强等,篡改行政村账目,虚报债务,骗取国家“普九”划债资金85518.54元。被告人朱全德、黄春风等共退出赃款54000元,其中黄春风退赃13000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春风系从犯。黄春风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

罪犯黄春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到表扬奖励1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三类罪犯”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春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春风减去刑期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四二月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荣艳艳代理审判员丁耀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