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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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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红卫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97号 罪犯高红卫,男,1971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12)沈刑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97号

罪犯高红卫,男,1971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12)沈刑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红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该犯刑期自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起至二O一八年三月五日止。该犯于2012年08月2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高红卫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2年农历12月6日至13日,被告人高红卫多次伙同他人在沈丘县新电厂东侧停车点强行抢劫乘客财物。被告人高红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高红卫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罪犯高红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红卫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红卫减去刑期九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七年六月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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