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作出(2011)南宛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小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起至二O一五年四月一日止。该犯于2012年1月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5月9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8日在驻马店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