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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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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贺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04号 罪犯马贺军,男,1987年2月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09)舞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04号

罪犯马贺军,男,1987年2月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09)舞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贺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犯刑期自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起至二O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止。该犯于2009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贺军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12日23时许,罪犯马贺军结伙持械对王某及其好友尹红伟实施抢劫,抢走王某现金600余元。

罪犯马贺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贺军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贺军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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