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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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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占坡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201号 罪犯高占坡,男,1983年0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郏县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2)二七刑初字第18号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201号

罪犯高占坡,男,1983年0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郏县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2)二七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占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止。该犯于2012年03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高占坡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5月11日,罪犯高占坡伙同他人预谋后,由高占坡提供资金在本市二七区大学路126号如家快捷酒店开329房间,于当日12时许将被害人韩某某骗至该房间,趁被害人等人外出吃饭之际,将被害人放在329房间的11件玉器盗走。案发后追回六件,剩余五件未追回无法估价。六件经鉴定总价值550000元。罪犯高占坡系主犯。

罪犯高占坡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1次,记功2次。该犯此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占坡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占坡减去刑期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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