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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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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青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99号 罪犯黄青芳,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舞钢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11)舞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99号

罪犯黄青芳,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舞钢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11)舞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黄青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黄青芳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信刑终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黄青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至二○一九年三月十六日止。黄青芳于2012年3月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青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至2010年间,黄青芳作为村委主任,伙同他人利用协助杨庄乡政府、舞钢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进行拆迁和土地征用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土地面积12.573亩骗取土地补偿款51万余元,将其中的455200元私分。2010年,黄青芳伙同他人为了在征地过程中虚报土地面积套取补偿款得到照顾,由黄向杨庄乡协调办主任安廷举行贿2万元,向舞钢市国土局用地科科长冯晓行贿4千元。该犯系主犯。黄青芳主动交代行贿罪行,系自首。

罪犯黄青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1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三类罪犯”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青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青芳减去刑期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八年九月十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荣艳艳代理审判员丁耀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