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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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蔺世坊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80号 罪犯蔺世坊,男,1984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原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1)召刑初字第130号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80号

罪犯蔺世坊,男,1984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原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1)召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蔺世坊犯抢劫罪(十一年六个月)、强制猥亵妇女罪(六个月),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该犯于2011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蔺世坊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4月24日凌晨,蔺世坊趁在2楼另一房间居住的女青年被害人马亚茹熟睡之机,用电话卡捅开马亚茹的房门后潜入室内,蔺世坊在房间内翻找现金时马亚茹惊醒。因害怕被害人喊叫,蔺世坊双手卡主该被害人的颈部,威逼马拿出现金,致其马颈部损伤出现窒息现象。随后,蔺世坊又强行抚摸马的胸部。经鉴定,马亚茹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罪犯蔺世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蔺世坊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蔺世坊减去刑期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O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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