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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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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世乾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18号 罪犯赵世乾,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召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郑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18号

罪犯赵世乾,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南召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郑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世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该犯刑期自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二O二二年九月十一日止。该犯于2010年3月5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5日减刑9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世乾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3月至9月,被告人赵世乾伙同被告人薛寒、谭丁贩卖毒品“麻谷”2065粒及9小包可以毒品3,4亚甲二氧甲基苯丙,共计贩卖毒品的重量系183.48克。被告人赵世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罪犯赵世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获得2次表扬,2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世乾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世乾减去刑期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O二O年八月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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