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04号 罪犯赵云龙,男,1989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08)郑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云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二万元。2011年03月04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0148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2年0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92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该犯刑期自二OO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止。该犯于2008年07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云龙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冉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新郑发生矛盾,找到贾世奇。贾世奇遂纠集赵云龙等人,在郑州预谋后乘车到新郑教训被害人张某某。2007年9月24日0时许,将被害人张某某约到新郑市郑风苑北门口,被告人赵云龙等五人手持砍刀将被害人砍伤,张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赵云龙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且对被害人直接实施伤害行为,系主犯。 罪犯赵云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云龙近期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云龙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