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98号 罪犯谢光友,男,1974年0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永嘉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2)浉刑一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光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谢光友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信刑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起至二O一五年四月十七日止。该犯于2013年3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谢光友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4月18日下午,张金龙以每小袋300元的价格4次卖给谢光友4小袋毒品,后被告人谢光友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陈某等人。当晚,张金龙与谢光友再次交易毒品时被抓获,从张金龙身上搜出毒品7小袋,重3.4克。 罪犯谢光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该犯此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谢光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光友减去刑期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