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11号 罪犯王泽福,男,195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泽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刑期自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二O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止。该犯于2007年11月09日交付执行。2010年02月05日由本院作出(2010)驻刑执字第096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泽福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4月18日,被告人邱某某用手机与被告人王泽福联系准备购买毒品。4月19日,被告人邱某某从汝南坐车到新蔡县城与被告人王泽福进行毒品交易,返回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收缴海洛因41.46克。被告人王泽福在返回家途中也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其身上收缴毒资23250元。 罪犯王泽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共受表扬6次,记功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泽福近期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泽福减去刑期一年零七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