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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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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领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720号 罪犯王新领,男,194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临颍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720号

罪犯王新领,男,194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临颍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新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止。该犯于2012年4月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5月9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8日在驻马店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新领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农历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新领在街上遇见同村的王某(1986年3月19日出生)未满十四周岁。将王某强行拉到其家中奸淫一次;2000年农历正月十五晚上王新领在街上又遇见王某,又强行将王某拉到其家中对其奸淫一次;2000年6月16日晚上,王新领把王某带到其家中准备与其发生性关系时被王某的母亲发现。王新领有自首情节。

罪犯王新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4次。该犯年龄超过65周岁,系老年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新领为老年犯,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新领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