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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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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显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07号 罪犯王显,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泌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07号

罪犯王显,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泌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显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显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11)驻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至二○一四年六月八日止。罪犯王显于2011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1日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显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泌阳县外贸经营处为归还银行贷款,时任该处主任的被告人王显在请示征得泌阳县外贸总公司的同意后,决定将泌阳县板桥镇外贸经营处院内的土地出卖给职工个人,并以每平方米50元的价格进行征收。王显未按板桥镇外贸经营处财务制度收取卖地款入财务账,私自收取姚合祥5800元,邢广州6000元,韩文斌5000元,王书军5500元,共计22300元卖地款,不交会计入账,贪污自肥。案发后王显已将贪污的款项全部退还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罪犯王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3次,记功奖励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显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显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荣艳艳代理审判员丁耀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