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71号 罪犯王水胜,男,1988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09)确刑初字第0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水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王水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09)驻刑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二O一九年三月三十日止。该犯于2009年12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水胜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朋2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水胜翻墙进入李桂花会住室中,以言语相威胁从李家抢走十元左右现金及香烟、饮料等;其在当晚22时30分左右双翻墙进入薛国枝家院内,以言语相威胁从薛家门市部抢走现金200余元及香烟、饮料及各种小吃食品。该被告人属入户抢劫。 罪犯王水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2次,记功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水胜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水胜减去刑期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O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