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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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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40号 罪犯王青林,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驿少刑初字第65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40号

罪犯王青林,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2)驿少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青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起至二O一七年四月十二日止。该犯于2012年5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青林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0月4日,被告人王青林驾驶经过改装的重型自卸车沿驻泌公路逆向行驶至33KM+500M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王国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反规定载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无牌轻便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使王付国、乘车人王明明、王新新当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青林负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王青林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后在亲属陪同下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罪犯王青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1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青林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青林减去刑期八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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