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252号 罪犯陈耀坤,男,1947年07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舞钢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三月五日作出(2010)泌刑初字第0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耀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127260元。该犯刑期自二OO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二O一九年十一月一日止。该犯于2010年04月30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7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耀坤近期确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2日,被告人陈耀坤在泌阳县春水镇爱心沙场与他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并引起厮打,厮打中两人摔倒在地上,两人在地上翻滚中陈耀坤用手抓住了叶某某的生殖器,后陈耀坤被人拉起,叶某某倒地不起。随即叶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抢救时发现叶某某已经死亡。经鉴定叶某某患有严重心脏病,在外界诱发因素作用下发作死亡。 罪犯陈耀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该犯年龄超过65周岁,系老年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年罪犯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耀坤为老年罪犯,可视为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耀坤减去刑期一年零三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七年六月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