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253号 罪犯陈贻谋,男,194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荆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作出(2011)卫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贻谋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平刑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该犯于2012年08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贻谋近期确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8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贻谋为牟利伙同他人,将伪造的7张价值770万元的郑州煤炭工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平顶山市矿工路中段永康大酒店门口等处转手以40万的价格卖予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罪犯陈贻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该犯年龄超过65周岁,经审批认定为老年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贻谋为老年犯,可视为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贻谋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