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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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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进才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90号 罪犯郭进才,男,1950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0)唐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090号

罪犯郭进才,男,1950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0)唐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进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刑期自二OO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止。该犯于2010年08月05日交付执行。2012年0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07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进才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郭进才与本村民被害人因承包地一事发生纠纷未能得到解决,被害人多次酒后对被告人郭进才进行辱骂。2009年8月11日15时许,被害人酒后再次对被告人进行辱骂,后被害人扛了铁锨出来后两人互相辱骂,引起撕打,被害人用铁锨拍打被告人,被告人用胳膊挡着后把铁锨打掉在地,被告人用双手卡着被害人的脖子并将被害人推到在地,致被害人头部受伤,躺在地上昏迷不醒,后被害人被本村村民抬回家中。2009年9月14日上午,被害人因伤情严重救治无效死亡。

罪犯郭进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进才近期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进才减去刑期一年零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