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14号 罪犯门国平,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门国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徒刑六年。刑期自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罪犯门国平于2011年1月20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9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门国平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门国平在2005年至2009年担任南阳市规划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郑州三灵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南阳市邮政广告公司、金广源房地产公司等所送人民币共计190000元。在纪委调查其他案件找其作证时,门国平主动供述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 罪犯门国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门国平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门国平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荣艳艳代理审判员丁耀东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