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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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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11号 罪犯胡瑞,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罗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1)罗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11号

罪犯胡瑞,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罗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1)罗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胡瑞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至二○二三年十月十二日止。罪犯胡瑞于2012年2月1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1日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胡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胡瑞利用其担任罗山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出纳兼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出纳的职务之便,在罗山县农村商业银行宝城支行和庙仙支行以开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的方式,分24次擅自将公款1212900元取走。另被告人胡瑞手中保管罗山县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库存现金13245.64元,以上共计1226145.64元,其中1093442.11元被被告人胡瑞用于赌博。案发后挪用的公款未归还。

罪犯胡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2次,记功奖励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瑞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瑞减去刑期七个月。

刑满日期:二○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荣艳艳代理审判员丁耀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