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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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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87号 罪犯胡超,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1)泌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87号

罪犯胡超,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1)泌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超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该犯于2011年7月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于2014年9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8日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胡超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3月24日,胡超在成跃江承诺贷款后给其2万元的情况下,用“石磊”假名字、假他项权证在泌阳县盘古农信社协助成跃江贷款20万元,成跃江贷款后外逃。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

罪犯胡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1次,记功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超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为从犯,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超减去刑期八个月。

刑满日期: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