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启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10号 罪犯王启山,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淮滨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淮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10号

罪犯王启山,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淮滨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淮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启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刑期自二OO九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二O一五年八月十四日止。该犯于2009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77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启山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8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启山趁任某某喝醉酒之际,把任某某上衣拽至乳房处,并摁倒在地上,欲实施奸淫时,被张某打跑。

罪犯王启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共受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启山近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启山减去刑期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