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70号 罪犯王军峰,又名王明华,男,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军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王军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一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O一O年五月十一日起至二O二O年五月十日止。该犯于2011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军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前后,被告人王军峰与王桂涛相识,2009年4、5月份,被告人王军峰与王桂涛再次相遇,二人在闲谈中,被告人自称自己在新郑市人民法院任副院长;2009年7月份,当二人在郑州相遇闲谈时,被告人王军峰自称已调到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任副处长,主持一处全面工作,并自称认识某某领导,使王桂涛对被告人王军峰产生错误的认识,王桂涛就委托被告人给自己的孩子和自己的侄女及朋友的儿子安排工作,被告人王军峰答应能够办理。此后被告人王军峰以安排工作需要经费为由先后于2009年7月16日至2009年12月期间向王桂涛索要所谓的经费六十万元,案发前被告人王军峰退回六千元,被告人王军峰实际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59.4万元。案发后,王军峰亲属退还7.4万元,上诉期间又退还8万元。 罪犯王军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1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军峰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军峰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九年六月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