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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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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72号 罪犯王兆奎,男,1971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舞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平刑初字第43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72号

罪犯王兆奎,男,1971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舞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平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兆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该犯刑期自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止。该犯于2009年05月22日交付执行。2011年11月05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165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兆奎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8朋17日晚,被告人王兆奎伙同他人在漯河市柳江小区,骗乘被害人驾驶的豫LT5712出租车,当行至舞钢市武功乡时,二人用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和胶带,对被害人威胁、捆绑,后抬下车扔到玉米地里,抢走手机一部和200多元现金,并于当晚将该车丢弃于漯河市。经鉴定,被抢车辆价值人民币105000元。

罪犯王兆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兆奎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兆奎减去刑期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O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