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77号 罪犯王磊,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周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损失1515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豫法刑四终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至二O二六年六月十三日止。该犯于2012年3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磊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7日,被告人张新伟因与邻居张树学有矛盾,指使外甥胡海鹏找人打张树学,后胡海鹏领着王磊等人经过预谋,在项城市东方大道与颖河路交叉口,对张树学拳打脚踢并用砖头等打击其头部,致张当场死亡。 罪犯王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1次,记功1次。该犯HIV呈阳性,经鉴定为患病罪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磊为病犯,可视为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磊减去刑期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O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