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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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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万性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0299号 罪犯赵万性,男,1975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七日作出(2012)上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0299号

罪犯赵万性,男,1975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七日作出(2012)上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赵万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刑期自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止。该犯于2012年07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万性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7月28日,被害人刘某到其岳父赵某某家找其妻子赵某某,因话不投机被害人刘某与赵万性发生争执,被害人刘某从腰间抽出刀子刺向赵万性,赵万性夺过刀子后刺向刘某的脖子,致被害人刘某当场死亡。另查明,赵万性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45000元,已履行。

罪犯赵万性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万性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万性减去刑期九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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