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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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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19号 罪犯赵海勇,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2006)汝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19号

罪犯赵海勇,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2006)汝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海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一千元)。刑期自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至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止。罪犯赵海勇于2006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被本院裁定减刑三次,累计减去刑期三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赵海勇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1日,赵海勇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河南省南阳市内盗窃轿车(价值人民币54000元)一辆。2005年4月30日夜,窜至湖北省红安县盗走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3188元)。2005年5月21日凌晨,赵海勇预谋后伙同他人窜至汝南县汝宁镇马道口,盗走孙克思的解放牌箱式货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1680元)及车内货物(价值人民币35728元)。另查明,赵海勇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赵海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2次,记功奖励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明材料、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海勇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海勇减去刑期一年四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