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田万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254号 罪犯田万芳,男,1946年1月1日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五月五日作出(2012)驻刑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254号

罪犯田万芳,男,1946年1月1日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五月五日作出(2012)驻刑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万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十一月八日起至二O二六年十一月七日止。该犯于2012年06月1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田万芳近期确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80年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田万芳、马照刚、马照群、非顺友在泌阳县杨家集乡大徐庄看戏时,尾随禹某离开在野外将受害人强奸。1981年在杨家集乡二铺街看电影时,尾随受害人离开,把王某强奸。1982年8月25日晚,田万芳伙同他人预谋后把谭某骗至村外强奸。在三起强奸犯罪中,被告人田万芳系主犯。外逃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

罪犯田万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该犯年龄超过65周岁,系老年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万芳为老年犯,可视为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万芳减去刑期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O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