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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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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60号 罪犯程斌,绰号“小强”,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作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360号

罪犯程斌,绰号“小强”,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现在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浉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程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程斌不服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信刑终字第19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二○一一年十二月三日至二○一五年六月二日止。罪犯程斌于2013年4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于2014年9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程斌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9月,罪犯程斌与被害女孩马某某相识。2011年10月31日凌晨5时30分许,罪犯陈斌将正在网吧上网的马某某强行拉出网吧并带至信阳市张李湾教育宾馆203房间内,采取威胁手段将马某某强奸。马某某当天上午摆脱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3月(未成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罪犯程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斌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斌减去刑期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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