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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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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33号 罪犯程超,男,1988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六月十日作出(2008)汝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33号

罪犯程超,男,1988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六月十日作出(2008)汝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该犯刑期自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止。该犯于2008年06月25日交付执行。2010年11月19日由本院作出(2010)驻刑执字第152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2年0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95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程超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8月份的一天夜,被告人程超伙同他人在汝南县城北城门附近,拦住汝南县汝宁镇一中三名中学生、拦住汝南二高的二名学生,并对被害人实施恐吓、威胁和殴打,抢走现金共计570元。2007年8月份的一天夜10点多,被告人程超伙同他人在汝南县城关幼儿园门前的街道上,拦劫一男一女抢走现金40元、CECT手机一部。在共同抢劫过程中,系从犯。

罪犯程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此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超近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超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