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符德龙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246号 罪犯符德龙,男,1948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宁陵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09)舞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246号

罪犯符德龙,男,1948年05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宁陵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09)舞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符德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二OO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止。该犯于2009年12月0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符德龙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上旬至2009年7月25日期间,被告人符德龙先后多次到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一轧成品车间,盗取8号玛钢头8袋、18号玛钢头49袋开体花兰等财物,价值共计43795元。

罪犯符德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5次,记功2次。该犯年龄超过65周岁,经审批认定为老年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老年罪犯审批表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符德龙入狱后悔改表现突出,且为老年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符德龙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