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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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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凤周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241号 罪犯罗凤周,男,1973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二月四日作出(2010)上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241号

罪犯罗凤周,男,1973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二月四日作出(2010)上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凤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郑刑二终字第29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期自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止。该犯于2010年05月28日交付执行。2013年02月06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37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罗凤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至2009年5月左右,被告人罗凤周伙同他人窜至荥阳、新郑市、长葛、郑州市上街区等地盗窃钢筋、铜板等物品,价值约106835元。其中罗凤周盗窃价值106835元。另查明,罗凤周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

罪犯罗凤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共受表扬1次,记功1次。该犯有抑郁症状,经鉴定为病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病残罪犯鉴定表、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凤周为病犯,可视为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凤周减去刑期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