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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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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喜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249号 罪犯田喜迎,男,1947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汝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249号

罪犯田喜迎,男,1947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汝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喜迎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犯刑期自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该犯于2011年05月12日交付执行。2013年02月06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041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田喜迎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1月15日,李学平、王学明伙同田喜迎将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子卖给平舆县庙湾镇黑田村村民田同义,王学明、田喜迎分别得款1100元、900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罪犯田喜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该犯年龄超过65周岁,系老年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年罪犯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喜迎为老年犯,可视为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喜迎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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