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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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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红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70号 罪犯皮红升,男,1983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2)源少刑初字第63号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70号

罪犯皮红升,男,1983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2)源少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皮红升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二O二O年九月十六日止。该犯于2012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皮红升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9月初,被告人皮红升伙同他人预谋绑架、抢劫他人,并有皮红升准备刀、胶带等作案工具。9月14日,被告人皮红升及同案犯四人将被害人杨某某挟持到车上并带到驻马店,抢走被害人财物,打电话给被害人母亲索要赎金40000元,赃款39700元分赃。案发后,追赃及主动退赔共计46000元。被告人皮红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罪犯皮红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该犯此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皮红升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皮红升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