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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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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国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08号 罪犯胡国喜,男,1953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上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08号

罪犯胡国喜,男,1953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0)上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国喜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865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该犯刑期自二OO九年五月十日起至二O一六年一月九日止。该犯于2010年01月1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胡国喜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份,被害人王某、贾某某被驻马店市一男一女以介绍工作为由拐骗到上蔡县东岸乡被告人胡国喜家中,将被害人贾某某准备卖给李某某当儿媳,李某某以贾某某年龄大为由没要。后被告人胡国喜又以3000元价格将被害人王某卖给李某某当儿媳,因李某某的儿子不在家,李某某没把3000元钱付给胡国喜。另查明,被告人胡国喜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2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罪犯胡国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国喜近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多次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应予从严。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国喜减去刑期七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十一月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