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65号 罪犯范灯亮,男,194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罗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09)罗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灯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定九年。该犯刑期自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日止。该犯于2009年2月10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05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范灯亮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1月29日,被告人范灯亮以给苹果吃为由,将其侄孙女范某某(2001年出生)哄骗到自己家中,脱下范某某的裤子,用自己的生殖器摩擦范某某的阴部,直至射精。在此之前,范灯亮还采取类似手段多次强奸范某某。 罪犯范灯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4次。该犯年龄超过65周岁,认定为老年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范灯亮为老年罪犯,可视为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灯亮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