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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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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76号 罪犯董刚,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西平县柏城镇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76号

罪犯董刚,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西平县柏城镇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二O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止。该犯于2012年2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董刚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6月,被告人董刚冒充西平华港水城建筑商,以能买便宜房为由诈骗郑娜9万元,案发后,董刚家属退还郑娜2万元。2011年3月,被告人董刚将租用的陈国献的车辆抵押给他人,骗取现金4000元。2001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系累犯。

罪犯董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1次,记功1次。该犯患有垂体瘤,经鉴定为患病罪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病残罪犯鉴定、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刚为病犯,可视为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刚减去刑期九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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