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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光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59号 罪犯葛光辉,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四日作出(2011)驻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59号

罪犯葛光辉,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四日作出(2011)驻刑一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葛光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刑期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至二○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该犯于2012年03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葛光辉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09月01日,葛光辉通过电话联系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王学专,欲购买毒品200克,经公安机关安排,葛光辉在前往二人约定地点的途中被抓获。

罪犯葛光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起始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葛光辉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葛光辉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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