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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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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建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43号 罪犯祁建华,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西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鄢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43号

罪犯祁建华,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西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鄢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祁建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该犯刑期自二○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止。该犯于2011年1月14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65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近期属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24日,被告人祁建华伙同康中要、张书宽、崔贵军预谋后,张书宽以卖辣椒为名在鄢陵县陶城乡常庄村将收辣椒的袁书文、马兰英夫妇骗至鄢陵县陶城乡三岗行政村鲁庄村北地的一条小路上,对袁文飞实施殴打后,抢走马兰英身上现金11970元及手机一部,价值247元。

罪犯祁建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祁建华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祁建华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