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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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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青将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12号 罪犯祝青将,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九日作出(2011)南宛刑初字第608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12号

罪犯祝青将,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九日作出(2011)南宛刑初字第608号刑事判决,认定祝青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十八日止,罪犯祝青将于2012年2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祝青将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20日21时许,祝青将窜至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一副食批发部,侵入祝某某的住室,要求祝某某随其外出打工,遭到祝某某的拒绝后,祝青将用铁锁、拳头将祝某某的额头、双眼打伤。22日晚上,在一诊所内,祝青将不顾祝某某的反抗,将祝某某强奸。25日晚上,在一出租屋内,祝青将不顾祝某某的反抗,再次将祝某某强奸。

罪犯祝青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4次,记功奖励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明材料、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祝青将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祝青将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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