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裴新武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75号 罪犯裴新武,男,1962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河南省西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六日作出(2011)内刑初字第032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75号

罪犯裴新武,男,1962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河南省西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六日作出(2011)内刑初字第032号刑事判决,认定裴新武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作出(2012)南刑二终字第0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九年四月九日起至二○二三年四月八日止。该犯于2012年03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裴新武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4月8日下午,河南组干部群众因赵晓雨的违规建房而引发纠纷,裴广成(该组组长)被喊到现场处理引事,被告人裴新武路经此地也到现场,双方发生争吵,并引起被告人裴新武、裴广成与赵明柱、赵晓雨父子互相撕打,将赵明柱打伤,诱发其心脏病突发死亡。另查明,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司法建议书,因裴新武未履行(2012)西民一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

罪犯裴新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裴新武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裴新武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二二年四月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