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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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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亚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89号 罪犯许亚南,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平顶山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七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93号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89号

罪犯许亚南,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平顶山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四月七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认定许亚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前罪刑罚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九日作出(2011)平刑终字第155号刑事判决,认定许亚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犯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该犯刑期自二○○九年一月八日起至二○一六年一月七日止。该犯于2011年08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许亚南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月7日,许亚南携带管制刀具伙同小强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恒海旅社203房间对被害人展迎朝等人实施暴力殴打,并敲诈被害人1000元;2008年6月5日18时许,许亚南伙同他人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薛庄村将陈首道停放在马继领家门口的宗申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3780元。另查明,许亚南系累犯。

罪犯许亚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2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许亚南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亚南减去刑期九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四月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