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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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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29号 罪犯郝杰,男,1972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十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29号

罪犯郝杰,男,1972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月十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郝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刑期自二○○九年一月十五日至二○一七年一月十四日止。该犯于2009年11月06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86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郝杰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元旦前后,郝杰帮助他人运输毒品海洛因33克、冰毒20克左右。

罪犯郝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郝杰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郝杰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二月十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