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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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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25号 罪犯郭杰,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信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25号

罪犯郭杰,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信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郭杰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0)豫法刑一终字第2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止。该犯于2011年4月14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148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刑期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杰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郭杰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强行把被害人魏某拉上轿车,郭杰欲在车内强行与被害人发生相关系,因路上有人而未得逞;次日凌晨,郭杰在车内将魏某强奸。2009年10月17日晚,郭杰他人再次来找郭某,逼迫被害人出来,次日凌晨,同案犯先后将郭某实施强奸。另查明:在共同犯罪中,该犯起主要作用。

罪犯郭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2次,记功奖励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明材料、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杰属于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杰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