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22号 罪犯谢凯杰,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驻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谢凯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二○○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止。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芮军玲等人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二日作出(2009)豫法刑一终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谢凯杰于2009年6月24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15日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11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谢凯杰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6日晚,韩占涛纠集尹建宝、谢凯杰、孟亚东、黄欢、伊孝伟预谋殴打潘红凯。晚十一时许,潘红凯从歌城出来,韩占涛等人将潘红凯强行架到被告人王三强的出租车内,乘坐王三强、边新甫的两辆出租车将潘红凯带到西平县人和乡寺后张村西漯交界处,谢凯杰等人对潘红凯进行殴打,后又乘坐王三强、边新甫的出租车离开现场,致潘红凯死亡。另查明,谢凯杰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谢凯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2次,记功奖励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明材料、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谢凯杰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凯杰减去刑期一年五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八年三月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