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92号 罪犯谢留学,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西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荥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谢留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刑期自二○○八年四月五日起至二○一九年四月四日止。该犯于2008年07月3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被本院裁定减刑二次,累计减去刑期二年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谢留学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8月9日23时许,谢留学伙同魏磊等人预谋后,在平顶山市以租车为由,将出租车司机王玉强骗至荥阳市境内后持刀等作案工具抢劫出租车及现金400元和手机一部。 罪犯谢留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河南省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谢留学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留学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七月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