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周建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01号 罪犯周建伟,男,1969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浉刑初字第310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01号

罪犯周建伟,男,1969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浉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建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刑期自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止。该犯于2009年02月26日交付执行。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873号刑事裁定,对周建伟减刑一年,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567号刑事裁定,对周建伟减刑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周建伟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11月9日夜11时许,周建伟伙同他人在信阳其士大酒店附近一排档吃烧烤时,发生争执厮打,周建伟一伙持刀将牛某拉至一辆出租车上殴打,并将牛某带至信阳市西关沿河大道水上游艇附近对牛殴打,扬言如不说出二人去向,就将其扔至浉河内。牛被迫跳入浉河,数分钟后周建伟一伙未见牛某踪影,方打“110”报警。2003年11月17日,浉河水上游船附近水域发现牛某尸体。

罪犯周建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周建伟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建伟减去一年。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