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44号 罪犯张彦峰,男,1976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肇源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九日作出(2010)二七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彦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刑期自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止。该犯于2010年05月28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73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彦峰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23日至24日,刑有君、张彦峰购买了两把水果刀,选择好抢劫地点预谋抢劫,在郑州市二七区附近,乘坐出租车到佛岗村后,对胡永启等人进行拿刀威逼,共抢走1600元左右。另查明,该犯系主犯、累犯。 罪犯张彦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彦峰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彦峰减去刑期一年四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